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志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