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淑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淑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淑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769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4月21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