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9號
TNDM,114,簡,26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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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淑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營偵字第3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淑靜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淑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詎其不知悔改,
竟利用住院期間,竊取同房之人的財物,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所竊財物已
尋獲歸還被害人許詠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
警卷第25、27頁),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目前因病治療中(警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
,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惕。
四、又被吿所竊得之財物,已尋獲歸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3347號  被   告 蔡淑靜 女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淑靜於民國113年8月15日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00 0號柳營奇美醫院3樓112房D床,見許詠緁所有之錢包1個( 內含身分證1張、提款卡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3,000 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之,並將該錢包內之1萬3,000元現金取出而得手 ,再將該錢包丟至上址4樓垃圾桶。嗣為許詠緁發覺並報警 處理而查獲,並扣得上開錢包與1萬3,000元現金(已發還許 詠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淑靜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許詠緁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2張在卷可憑、及現金1萬3,000元扣案,足證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淑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取上開物品,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許詠緁等情,有 調查筆錄1份與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考,爰均不聲請宣告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周 映 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寧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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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