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6號
TNDM,114,簡,146,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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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政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政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政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被告6次屆期無故不到場辦理徵兵檢查
,係基於單一避免徵兵處理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
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參
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
未到場接受徵兵檢查,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
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
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暨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
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51號  被   告 施政佑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政佑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檢查及 兵役徵集義務,且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經臺南市仁德區區公所通知應於指定之民國111年5月4 日、6月1日、7月6日、8月3日、9月7日及112年5月3日至指 定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接受徵兵檢查,惟被告均不按 期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政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 南市仁德區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臺南市仁德區 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 回條、臺南市仁德區公所郵務送達證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臺 南分院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施政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 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徵兵檢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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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