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號
TNDM,114,單禁沒,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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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肆公克
)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羿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前淨重2.94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原案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3.288公克、驗前淨重2.948公克
、驗餘淨重2.93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9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98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
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
,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
該等包裝袋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前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係違禁物,故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
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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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