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暉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淨重一五點五九二公
克、零點七二三公克、三點五一零公克、零點六八一公克,含包
裝袋四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毛重2
3.0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共約15.922公克,即110年度安
保字第52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1961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號起訴後,本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346號判決認該案除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2臺及塑
膠夾鏈袋3包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
而宣告沒收外,其餘扣案物因與本案無關聯性,均不予宣告
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㈢然該案扣案之4包白色結晶體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均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檢驗前純質淨重共約15
.92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66180號、第661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即110年度安保字第52號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
,送驗白色結晶4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
592公克、0.723公克、3.510公克、0.681公克),有該院10
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80號、第66181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參見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卷第
22頁、第24頁),足認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
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