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890號
TNDM,113,附民,1890,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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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0號
原 告 廖士嬅 年籍詳卷
被 告 沈煌恩 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沈煌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09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
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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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