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語緁
籍設嘉義市○區○○○街00號0樓(嘉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
1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
月10日」、「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正確年度應為「111
年」,核閱相關卷證即明,另查閱上開判決事實欄所載前後
相關日期年度均為111年,故上開誤寫並不影響裁判本旨,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1
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