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08號
TNDM,113,聲,2408,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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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豫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
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
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
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
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柏豫」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間某日至同月25日 112年9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8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6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0號 113年度易字第1412號 判決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9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0號 113年度易字第1412號 確定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10月9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82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8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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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