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232號
TNDM,113,簡,4232,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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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清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1242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243號、113年度調偵字第
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清峯犯竊盜罪,共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黃清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本案機車),至由常梅君所管理、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店內,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嗣常梅君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店內監視器影像
黃清峯並提出所竊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業由常梅君
領回)而循線查悉,始悉上情。
二、案經常梅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峯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常梅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
翻攝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歷次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2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6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
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且部分財物已由告訴人領回,並與告訴人成
立調解,且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情,此有本院114年度南司
刑簡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6次犯罪類型及 手段相同、犯罪時間尚近、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同時斟 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其應 受矯治之程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部分: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12頁) 。渠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惟部分商品已由告訴人領回,並 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900元,告訴人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 緩刑乙節,此有前揭調解筆錄各1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已 獲得告訴人之宥恕,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諒其經此偵審 程序及科刑之諭知,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 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本件所竊得之財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部分商品 已由告訴人領回,且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規定,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 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商品 1 113年4月14日下午3時23分許 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中興東部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東部中興米2包 2 113年5月11日下午3時20許 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中興東部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東部中興米2包 3 113年4、5月間 每次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共計4次 憶東三好米4包、聯米中興米履歷無洗米2公斤包裝1包、聯米中興壽司米4公斤包裝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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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