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4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己私利,竟盜蓋非常機車行之印文,侵害該公
司及保險公司之權益,並詐取強制險退費款,所為誠屬不該
,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844號 被 告 林榮君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榮君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任職 游明富經營之臺南市○○區○○路0段0號1樓「非常機車行」, 負責機車銷售。其明知「非常機車行」向原車主買斷如附表 所示機車之一切權利,如售予新車主並重行辦理新年度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時,原先未到期之強制險(下 稱:原強制險)可辦理退保,而退保之退費款(下稱:強制險 退費款)屬「非常機車行」買斷之權利,應歸「非常機車行 」所有,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申請強制險過戶日期」欄所示時 間前之某日,利用「非常機車行」委託不知情之代辦人員蘇 淑惠辦理機車過戶時,告知蘇淑惠先將機車原強制險過戶至 其名下,再由其定期與「非常機車行」結算。蘇淑惠因而持 附表「變更前要保人∕被保險人欄」之人之印章,在附表「 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文件上盜蓋附表「變更前要保人/被 保險人」欄所示之人之印文,完成以表彰附表「變更前要保 人/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人同意將本案車輛之原強制險轉讓 與林榮君之私文書,並於附表「申請強制險過戶日期」欄所 示時間,持之向附表「保險公司」欄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變 更原強制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行使之,待附表「保險公司 」欄所示之保險公司將該等原強制險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變 更為林榮君後,即以林榮君名義辦理機車之原強制險退保,
致附表「保險公司」欄所示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信車輛原強制險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確已經原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同意而變更為林榮君,而將車輛之強制險退費款(金 額詳如附表)匯入林榮君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游 明富(即非常機車行)及保險公司之權益。
二、案經游明富(告訴代理人宋明政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併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榮君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游明富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被告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㈣富邦產物保險公司111年7月7日富保業字第1110006086號函 及所附保單批改資料、111年11月8日富保業字第1110023817 號函及所附汽車保險單批改申請書影本。
㈤739-KQN號機車車籍查詢單、異動歷史查詢單、車主歷史查詢 單。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附表:
申請強制險 過戶日期 車牌號碼 變更前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偽造之文書 強制險退費金額∕取得日期 107年5月21日 739-KQN 非常機車行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汽車保險單批改申請書 新臺幣359元∕1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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