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清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34814-2 1 226 2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52188-8 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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