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60號
TPDV,114,除,6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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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劉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4-01-1018615-6 1 772.2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8-01-1007292-2 1 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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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