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3號
TPDV,114,除,4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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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官麗清

代 理 人 黃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21636-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7497-4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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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