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官麗清
代 理 人 黃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21636-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7497-4 1 1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