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2號
TPDV,114,除,2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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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林劉秀鳳賀訓禹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2月12日 未記載 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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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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