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28號
TPDV,114,訴,62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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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林萱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匿名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甲○○○」之真正
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甲○○○」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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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