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90號
TPDV,114,訴,490,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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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被 告 買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
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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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