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劉宜菁
劉宜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華、劉宜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計算公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公式
(本金1,078,000元)+(起訴前即110.2.9至113.10.30期間之利
息200,726元)=1,278,72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