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號
TPDV,114,補,7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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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倪裕忠
倪裕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倪甜麗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起
訴前之孳息仍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提
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2日)
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4萬1,78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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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6萬元) 1 利息 256萬元 111年4月20日 113年11月12日 (2+207/365) 5% 32萬8,591.78元 小計 32萬8,591.78元 項目2(請求金額244萬元) 1 利息 244萬元 111年4月20日 113年11月12日 (2+207/365) 5% 31萬3,189.04元 小計 31萬3,189.04元 合計 564萬1,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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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