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4號
TPDV,114,補,5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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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葉承澤
被 告 周立基
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應繳裁判
費13萬3,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萬2,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萬
2,9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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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