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號
TPDV,114,補,32,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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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萬60
7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億2909萬01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
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2909萬018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萬6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
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 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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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