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2號
TPDV,114,補,27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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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9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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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