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0號
TPDV,114,補,20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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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江良德
蕭綉
江柏翰
江柏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林 曜律師
蔡孟洵律師
被 告 邱郁婷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應係請求被告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
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建物辦理繼
承登記後按主張之權利範圍辦理移轉登記,該建物面積就原告提
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應為366.1平方公尺總面積310
.6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627.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40/10
0000)】。復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暨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
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
及每年折舊率表標準,以及根據卷附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
試算表估算之結果,上開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37萬3,4
48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憑。則按原
告342/440權利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3,907元(6
,373,448×342/4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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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