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2號
TPDV,114,補,182,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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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高榮廷DRC國際美型診所

盛少廷



被 告 許又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高榮廷DRC國際
美型診所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告盛少廷5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之利息。二
、被告應刪除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對原告等之不實或詆毀言論,
並於被告個人「Threads」、「Google地圖評論區」地點「DRC
際美型診所」頁面上公開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勝訴啟事並
不得刪除之。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請求應屬對於人格權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00元(
計算式:13,200元+4,500元=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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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