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0號
TPDV,114,補,140,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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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宋東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芸辰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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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