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1號
TPDV,114,補,131,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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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潘錫容
古珮君
張嘉銘

王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李牧耘
陳鴻國
張弘毅
沈允中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潘錫容古珮君張嘉銘王景美之各該起訴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壹
拾陸萬伍仟元、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元、壹拾陸萬伍仟元(利息請
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
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陸拾元、貳仟肆佰壹拾元、壹萬捌
仟壹佰壹拾肆元、貳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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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