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5號
TPDV,114,消債聲,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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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盛玉美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盛玉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盛玉美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1
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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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