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東進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難急救
基金會之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邱藍儀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難急救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難急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
難急救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
難急救基金會業經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決
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核准,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難急救基金會係於
79年7月16日經北市社二字第23881號函核准設立,79年10月
11日為設立登記,於113年11月29日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以113年12月20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208006號函許可
等情,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火獅
先生救難急救基金會113年11月29日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
市新光吳火獅先生救難急救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
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