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瑞永即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張秀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
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113年11月23日進行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
其捐助章程,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
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
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
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71年9月23日許可設
立在案(嗣主管機關改隸衛生福利部),並於同年10月5日
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嗣相對人於113年11月23日第1
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18、26條,修
正後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函覆
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06
7號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相對人於112年9月11日(即
修正前)及113年11月23日(即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相對
人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出席委託書、法
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45、59至67頁),經
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
規定,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件: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