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98號
TPDV,114,司票,1698,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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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坤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
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民國000年
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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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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