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書芸、游卓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
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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