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308號
TPDV,114,司票,1308,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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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弘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鼎弘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
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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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