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7號
TPDV,114,司催,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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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9-NX-187600-8 1 157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請
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 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 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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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