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號
TPDV,114,司催,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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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殷捷(即劉郁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83-ND-169704-2 1 1000 00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83-NX-123281-9 1 86 003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550-6 1 44 004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5571-6 1 75 005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8555-5 1 67 006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900303-8 1 115 007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82897-3 1 1000 008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39196-6 1 171 009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70157-9 1 243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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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