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06號
TPDV,114,司催,10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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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楊文宗(即楊田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由股
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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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