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號
TPDV,114,司促,88,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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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春成
監 護 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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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