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東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查
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法定代理人非聲請狀
所載之楊岳修,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依聲請人所提票號JM0000000及JM0000000之支票影本所載之
發票日,楊岳修已非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
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說明楊岳修得代理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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