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0號
TPDV,114,司促,80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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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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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