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1號
TPDV,114,司促,76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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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月桂
劉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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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