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靜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若無 新任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 董事」,並提出所有「董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董事」 ,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 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 命令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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