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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