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8號
TPDV,114,司促,55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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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洲(原名陳漢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緣債務人陳慶洲於民國9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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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