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7號
TPDV,114,司促,457,2025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蔡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春香(即孔婉柔之母暨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被繼承人孔婉柔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
(四)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