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蔡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春香(即孔婉柔之母暨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被繼承人孔婉柔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
(四)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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