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9號
TPDV,114,司促,379,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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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明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立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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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