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明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立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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