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昇(原名洪佑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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