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並不得早於
系爭支票3紙之退票日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聲請人民國
113年12月27日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請重新陳報)
。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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