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3號
TPDV,114,司促,163,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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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富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瑜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瑜璘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徐瑜
設籍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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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