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辰菘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
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辰菘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按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
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
用第174條、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遭命令解散當年度及
前一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到院,並就其財產狀況能否支應清算程序費用一節,表示
意見。倘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
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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