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品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等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
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額應
再加徵10分之5。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
載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萬元,應徵聲請費用75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750元。
二、相對人時拾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
東名簿)。
三、聲證1時拾豆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所
附董事、股東名單及聲證2時拾豆有限公司113年3月20日章
程第7條所載股東人數不同,請說明最新股東人數、姓名及
地址。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四、本件「民事裁定解散清算暨選派清算人聲請狀」之繕本(件
數依時拾豆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五、時拾豆有限公司11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
料(如未有113年度資料,則不必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六、時拾豆有限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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