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黃暢卿(即黃景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ED-0633609-5 1 10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666948-0 1 26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0576-5 1 591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1533-3 1 680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12929-3 1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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